倒閣案-不信任案提案案由
案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人,鑒於馬英九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長江宜樺,其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須對立法院負責。但身為行政院長之江宜樺卻參與總統鬥爭立法院長之政爭,除放任特別偵查組利用違法取得之監聽資料鬥爭立法院長外,更公然對於其應負責對象之立法院院長人事權表示意見,且實際參與使國會議長非依憲法法律規定去職之鬥爭行為,完全違背憲法規定行政權應對立法權負責之權力分立原則。其試圖將行政權凌駕於立法權之上,完全無視於國會乃民主憲政國家最高民意機構之原理原則,聯手與總統參與鬥倒立法院院長,架空立法權之政治鬥爭。身為行政院長卻毀害憲法上之權力分立原則,完全不遵守憲政原理原則,欲使國家陷於毀憲危機之行政獨裁地位,而使行政權不受監督、預算不受控制、民意不被重視之獨大狀況。由於江宜樺院長之行為,嚴重傷害國家憲政之基石、民主法治之綱柱,其根本不具繼續任職行政院長之資格,更不具有國會對於其信任及尊重之基本的要求。在重大政策方面,江宜樺院長枉顧核四興建之不安全性,置全國人民生命健康於不顧,反以未顧及公平性原則之核四公投議題試圖強行過關,完全未基於專業性之考量,失去行政權應有之擔當。在二岸服務貿易協定方面,事前未經詳細縝密之評估;事中未秉持公開透明之原則,反以黑箱方式,逕與中國簽訂,違反民主國家重大協議簽署之原則 ;事後並透過行政機關以片段式、局部性之宣傳,為無民意基礎、未具專業評估之服務貿易協定背書,將造成台灣服務產業淪陷、民生凋弊之危機。爰基於憲法權力分立、民主法治、主權在民之原理原則,並基於國家重大政策須符民意政治原則,爰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於行政院長江宜樺提出不信任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